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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行医案)_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72********,无业,住南通市海门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5月28日、2018年8月13日被海门市卫生局、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12年5月28日、2018年8月13日被海门市卫生局、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继续擅自在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利北村二十组17号设置诊疗场所为病人开展中医针灸等诊疗活动,2020年7月8日被海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人员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鸿俊

检察官助理:朱玮婷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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