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70号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2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不具备烟草专卖零售资质且三年内多次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莆田市涵某某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以销售为目的,向“卓小弟”联系并购买了300条“LOTUS”牌香烟和150条“新牡丹”牌香烟。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沈海高速公路涵江赤港服务区接收上述香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伪劣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358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香烟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夏某某、吴某甲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伯伟
2020年7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5020****。
2.移送案卷三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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