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六合彩”,累计接受季某某 “六合彩”投注65000余元,并将投注额报至上家姚某甲(另案处理)处,从中抽头获利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病理报告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吴某乙、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一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聊天记录、电子勘验光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从事“六合彩”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梅
检察官助理:吴茜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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