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乡**村**组**号附**号,现住 :成都市龙泉驿区****城**栋**单元**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7月12日起在龙泉驿区**街道****路*号注册经营一家 “***”超市,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亲戚蒋某某处进购香烟放在自家超市对外售卖。2019年底,被告人吴某某在一陌生男子推荐下,从该男子处进购一批境外香烟在店内售卖。2020 年1月3 日16 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从蒋某某处再次进购了价值三万余元的香烟准备继续对外售卖,在本区***小区*期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号车位被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挡获,并在其驾驶的牌照为川AR****棕色宝骏车和其经营的“***”超市内查获非法经营的香烟共计107个品种,257.3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鉴定,查获的境内烟均系真品,经成都市龙泉驿区烟草专卖局核定,查获香烟的市场零售总价值70440.9 元,查获的香烟进价总价值66165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晓
检察官助理:梁毅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5862****;
2.卷宗三册、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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