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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世纪飞气体经销站低价收购罐装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乙炔工业气体,存放于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其暂住处内,后加价出售给郭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被民警查获。涉案的9个空氩气瓶、7个空氮气瓶、8个二氧化碳瓶、121个空二氧化碳瓶、39个空乙炔瓶及68个空氧气瓶均予以扣押并已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杨金玲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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