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吴某某由一名绰号为“**”(另案处理)的男子雇佣,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桥边的仓库工作,管理存放于仓库内的香烟。
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仓库抓获吴某某,现场起获云烟(硬紫)1798条、双喜(软经典)3000条、玉溪(软)750条、双喜(软)240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000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1698条、南京(炫赫门)720条、双喜(硬经典)1150条、南京(红)1650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2700条、芙蓉王(硬)2470条、中华(硬)750条、中华(硬细支)132条、钥匙1串及手机1台。
经鉴定,现场起获的20218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香烟,价值共计2952192.9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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