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林某某”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座**号仓库,用于储存、中转运输伪劣卷烟的场所。同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受雇参与卸载、搬运该仓库内的卷烟,每日收取人民币150元报酬。2019年6月18日,区烟草局及公安民警查获上述仓库,抓获吴某某,起获卷烟22种57802条。归案后,吴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卷烟22种57802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006476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马嘉宁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扣押涉案款物现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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