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2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4月29日被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路**停车场非法经营汽油,其以5000-6000元人民币一吨的价格购入,折合每升的价格为4.7元人民币,然后以每升5.4元的价格销售他人。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正在为私家车加私油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用于储存成品油一辆油罐车上储存的汽油6040公斤、五十铃小货车一辆及车厢内塑料制储油罐(内含汽油384.19公斤)、计量器一个、加油枪一个等设备,以及在现场吴某某的住处内发现其用于收款的二维码两张、用于记账的账簿和账单一批等工具。现场扣押收据、账单及微信收款记录共27838元,经估价,涉案汽油价值为57933元人民币。经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扣押汽油液体闪点(闭点)℃:<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量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丽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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