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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472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8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运满满”APP平台上接受一名货主(另案处理)的雇请,在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从广东省罗定市驾驶悬挂浙JD3****号牌的货车运输一批卷烟去往广州市,2019年8月27日3时许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广明高速南庄出口路段时,被民警联同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抓获。

经鉴定,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车辆上缴获卷烟1777500支,共价值人民币1273401元;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明知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为其运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方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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