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街街道**期**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将从他人处购入的价值165930元的香烟销售给王某某、马某某等人,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西剑
检察官助理:蹇凤英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电话1820615****)。
2、侦查卷二册,卷外材料二页。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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