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12日间,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ID:whrl3779******)接受参赌人员陈某甲、李某某、宋某某等七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后再报给上家,赚取“返水”牟利。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涉嫌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吴某某,在审查中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被告人吴某某亦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约4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二部;
2.2019年生肖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李某某、宋某某、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丙、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累计收注金额46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素专
检察官助理:张少琦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详见清单)。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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