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4********,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0时许,泗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泗阳县**镇**村**组踏访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家门前一块菜地里非法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幼苗共1045株。
经鉴定,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现场提取的罂粟幼苗物证(照片);
2.泗阳县公安局出具(制作)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岳某甲、贺某某、岳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嵇洪高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00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