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告人吴某某为给其养殖的螃蟹用于治疗肠炎,将4颗罂粟果播种于其位于兴化市**镇**村的蟹塘北侧河岸上;至2020年4月28日,其种植的罂粟已开花结果,被兴化市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经现场拨除、清点,其种植的罂粟疑似物共计20145株。经抽样鉴定,上述罂粟疑似物均为罂粟。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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