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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4月15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到**县**乡下买牛,向一户卖牛人家要了一个成熟罂粟果实。2019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将罂粟果实内的籽撒在位于华坪县**镇**街**号自家四楼楼顶菜地内,之后罂粟苗自然生长。2020年3月1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查获,民警当场对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进行了清点共计511株,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详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丽林司法鉴定中心【2020】植司鉴字第007号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罂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其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华坪县**镇**社区**街**号,电话号码:1398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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