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将其公公王某某遗留的罂粟壳内里的罂粟籽播种到淅川县盛湾镇某某村自家菜园内,并对种植的罂粟进行浇水、施肥。2019年2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查获后并铲除,经当场清点,吴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115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铲除执法视频;5. 林业咨询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武腾飞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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