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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成都市金牛区九里**路**号**栋**楼**号,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吴某某以每季度5000元的租金在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号刘某某处租房。之后,被告人吴某某和曾某某(未到案)两人多次在此处用麻黄草熬制麻黄水提取麻黄素,但均未成功。

2019年7月10日至20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曾某某又在泉水村1组38号院坝内用麻黄草熬制生产麻黄素,后得到6桶(20公斤一桶)成品麻黄素水。吴某某将熬制后的废水倾倒在院坝外的白色塑料桶内,麻黄草废渣用小货车运到彭山区牧马镇天宫村一果园内送给果园作肥料,6桶麻黄素成品水用小货车装到成都市金牛区九里**路**号**栋**楼**号租房内。吴某某自己在该房屋内用簸箕加滤纸、碳来进行过滤,加热提纯的方式,将6桶麻黄素提纯,装在一个白色瓷桶内。2019年7月31日1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民警在其位于成都市九里**路一小区的家门口将其抓获,并在其九里堤北路租房内查获疑似麻黄素成品16公斤,及大量制毒工具。2019年8月15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查获的疑似麻黄素成品抽样样品进行检测,所送检材1号、2号定性、定量鉴定结果如下:1、从检材1号中检出麻黄碱成分,其含量26.8%;2、从检材2号中未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麻黄素,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星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起诉书正副本1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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