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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吴某某利用自己向朋友要来的粘网和自制的粘网杆,在双辽市**镇**村自家房子西侧谷子地中设置粘网捕猎野生鸟类捕猎。经传唤吴某某到案后对设置粘网捕捉野生鸟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案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吴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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