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28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5月份、2020年4月份分两次以共600元的价格从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只小太阳鹦鹉,并饲养于其位于东莞市**镇**村**路**号**房的住处。2020年7月9日1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吴某某的住处抓获吴,当场查获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涉案小太阳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Π,依法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部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锐
2020年8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吴某甲,联系电话186********。
2.侦查卷二册(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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