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经批准、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许可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以一万元左右的价格向东莞**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买疑似亚达陆龟一只、疑似苏卡达陆龟两只,用于个人饲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亚达陆龟为塞舌尔巨陆龟【拉丁学名Aldabrachelys gigantea(Geochelone gigantea)】,疑似苏卡达陆龟为苏卡达陆龟【拉丁学名Geochelone sulcata】,上述物种均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总价值为人民币7500元。涉案3只陆龟已被台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台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单、发还清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变更等级审核表、股东会决议、章程、营业执照等公司注册文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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