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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口腔诊所员工,住常熟市**街道****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三次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陆龟3只,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4月1日,通过微信以560 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红腿陆龟1只,后饲养在其家中;

2.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微信以116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苏卡达陆龟1只,后饲养在其家中;

3.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通过微信以540元的价格向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赫尔曼陆龟,1只后饲养在其家中。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陆龟3只(均系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微信照片及记录、快递信息等;

3.证人彭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调取的微信账户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芳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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