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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4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街道**船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系长江流域禁渔期。2020年4月3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永华船厂边小河口(该处位于通江河口,系长江禁渔区)使用先前布下的四个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其中两个地笼网位于小河水坝向江一侧水域,另两个地笼位于水坝向小河一侧。

同日早上8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现场扣缴地笼网4个及渔获物米虾71尾、泥鳅8尾、螃蟹4尾、黑鱼2尾,共计约0.71公斤;其中水坝向江一侧地笼网中渔获物为米虾、泥鳅,共计约0.3公斤。

经南京市浦口区渔政监督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使用的渔具为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关于捕捞工具的认定说明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辨认、勘验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代理检察员:胡立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55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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