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5月31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日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8月3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 年8 月31 日1时许,在其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号家中藏匿毒品,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上述地点阁楼一紫色塑料盒中查获“冰毒”二包、“麻果”一包。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42. 08 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物证照片;3、涉案照片、前处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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