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7********,小学文化,无业,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查获被告人吴某某,在吴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车牌号码:粤K5L****)内缴获毒品“冰毒”、“麻果”5小包、1小块(经鉴定,均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5克)。2017年2月23日10时许,民警在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吴某某家中缴获毒品“冰毒”、“麻果”3小包(经鉴定,均检见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84克)。吴某某尿检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贰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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