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47********,汉族,小学文化,住涟源市**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左右,吴某某从逝世的弟弟吴某甲的鸟铳拿回家中,并将其挂在家中墙上。2019年4月19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吴某某位于涟源市**乡**村**组的家中检查时发现该鸟铳。经娄底市公安物证鉴定认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2019年4月19日,涟源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民警在涟源市**乡**村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报案登记、现场检测报告、鉴定聘请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枪支检材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3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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