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春,被告人吴忠远从他人处获赠气枪1支;2015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从唐某某(另案处理)处取得气枪1支。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2把气枪全部放置在其位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的家中。2020年3月27日下午,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当场查获上述2把枪支。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2支气枪均为枪支,系高压气步枪。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董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蔚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