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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庄某某***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在山上闲转的过程中,经过一苜蓿地时捡得疑似土猎枪一把,后该吴将所捡疑似土猎枪藏匿于家中杂物棚内。2020年9月10日,庄某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吴某某所藏土猎枪后当场予以扣押。后经甘肃省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所持疑似土猎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土猎枪1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为动力土猎枪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11月19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2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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