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7********,湖南省道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由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8时许,道县公安局梅花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在道县梅花镇廊洞村1组被告人吴某某的家中查获鸟铳1支。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永公物鉴(痕检)字〔2020〕72号《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11时许,被道县公安局梅花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2020年9月22日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永公物鉴(痕检)字[2020]72号鉴定书;3、现场勘验、搜查笔录;4、被告人吴某某的辩解和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好英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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