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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53********,苗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经人举报,利川市公安局谋道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位于利川市**镇**村**组**号的家中查获火药枪两支。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将该两支火药枪放置于家中。经鉴定,吴某某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均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药枪2支(照片形式固定)等物证;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的证言;4.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Q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真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8号家中。联系电话:1358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明》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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