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从他人处获得一支以射钉枪改装的疑似枪支,平时存放于安岳县**镇**村**组自己家中。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将该疑似枪支拿出在家门外打鸟,当日即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书证;2.刘某某、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6.讯问吴某某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持枪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有帮教能力和监管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黎明

检察官助理:唐凤芬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