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用非法持有的一支枪在邻水县**乡**村**组公路旁的竹林里打到一只斑鸠,被邻水县**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庭龙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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