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7216,苗族,小学文化,住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20年5月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长期持有一支火枪用于打猎。2008年,因患病,便将该火枪放于其子乙家中后再未使用。2020年4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吴某乙家中有枪支,并于次日在吴某乙家中查获该支火枪。经鉴定,该火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某甲现住址的位置、案发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吴某甲指认枪支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 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茂俊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永顺县**镇**村**组的家中,电话:1887437****

2.侦查卷宗贰册;

3.检察卷宗壹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