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28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2017年7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债务纠纷伙同“阿福”、“阿某某”、“大只广”、“阿明”(均另案处理)窜至我市港口镇新城六街12号超哥便利店,找到被害人黎某照,对其拳打脚踢之后将其押上车带至我市东升镇益隆六队19号聚迎棋牌室,期间多次殴打黎某照逼迫其立即还钱某某签下欠条,在黎某照签下欠条后于当晚11时许将其送回港口镇。同年6月30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取得黎某照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
二О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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