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招商花园“MJ”酒吧内,强行将被害人章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陈家院村背后的山上,使用暴力手段威胁章某某与其谈恋爱,并一直控制章某某,2019年11月17日中午又将章某某带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一个叫王家坟包包的山上对章某某实施暴力威胁,致章某某颈部和右手手臂等处受伤,直到11月17日晚上22时许陈某某等人找到吴某某、章某某后才将章某某送回家中。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章某某的人身自由超过24个小时,并在此过程中有对章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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