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中午12时许,在孟津县**镇**附近,吴某某伙同卫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强行将李某某带至洛阳市涧西区**路**路口吴某某表哥所开“**汽租店”,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强迫其写下欠条,并强行拿走2950元。当晚23时许,吴某某等人把李某某强行带至涧西区**社区**宾馆302房间,并轮流看守李某某,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因李某某借钱未果才放其离开。2017年7月23日,经孟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孟公伤鉴字【20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的双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王某某、卫某某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叶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人体损伤鉴定、鉴定意见通知书;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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