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9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泉河派出所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石某某、杨某某(均已判)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金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某某,租赁临泉县水榭花都小区东门的两间门面房作为公司营业地点,被告人吴某某为公司放贷运营的出资方,石某某、杨某某为公司管理层,廖某某(已判)和于某某(已判)各带一个小组,负责具体放贷业务。后陆续招募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公司的业务员,至此公司正式开业,逐渐形成以石某某首,吴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9月至2018年年初,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以金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为依托,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息按月息3毛计算,以10日为1个还款期,每期偿还利息,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客户贷款时预先扣除贷款额的首期还款额。被告人吴某某为公司放贷运营的出资方,并从公司获取利息。
2016年9月份,廖某某借给赵某甲3万元,约定月息3毛,每10天结算一次,并要求赵某甲在公司统一出具的制式借条上签字,后赵某甲不能偿还本息,廖某某便介绍金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石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分别借款给赵某甲3.5万元、3.5万元、6万元、10.5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借款本息。廖某某通过介绍自己公司人员的方式给赵某甲提供高息贷款并不断签订、修改借款借条虚增赵某甲借款金额,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赵某甲实际从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处借款10万余元,已偿还17万余元,尚欠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宋某某于2016年年初向被告人吴某某人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一毛,每月付息,未约定借款期限。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吴某某要求宋某某立刻偿还本金十万元,因宋某某暂时无法还款,吴某某安排代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将宋某某非法拘禁在临泉县金茂网吧。期间,宋某某多次要离开都代代某某阻拦,直至第二天18时许,宋某某找人向吴某某担保还钱后才被允许离开金茂网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寻衅滋事罪
2017年9月至2018年年初,因赵某乙不能及时归还被告人吴某某、石某某等人的借款,吴某某、石某某带领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多次到临泉县姜寨镇粮食局对面赵某乙承包的东岳商业街工地辱骂赵某乙,让赵某乙还钱,用扩音喇叭喊赵某乙欠钱还钱,威胁施工人员,强行阻止工人施工,造成工地停工,给赵某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8年年初至案发,赵某乙因惧怕石某某、吴某某等人,一直在外地躲避,不敢回家正常生活。
另查明:案发后,临泉县公安局对吴某某银行账户内的108087.77元予以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冻结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对他人的工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证据材料13页,卷内光盘3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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