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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6********,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5月9日至10月15日在抚顺市新抚区“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抚顺1号店”担任店长期间内,明知公司以会员投资理财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仍以店长身份收取钱款。经抚顺玺铭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当店长期间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4,057,342.00元,返还投款人3,38,246.00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净额为3,719, 096.00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9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颜怀忠

代检察员:穆静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28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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