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通过向他人宣传以及让他人介绍借款等方式,宣称其要投资工程或进行资金周转,以支付1.8分至3.5分不等的月利息,向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邱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巫某甲、黄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刘某、杨某丁、杨某戊、伊某某、巫某丙、巫某乙、巫某丁、赖某某、王某、雷某某、廖某某等21人非法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吴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部分商业项目等活动,后因投资失败、支付他人利息、生活开支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欠款本息。至案发,吴某某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699.5万元,偿还本金共计41万元,支付利息共计219.615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39.285万元。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被芗城区东铺头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借条、银行卡流水、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张某乙、巫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邱某某、任某某、张某甲、巫某甲、黄某某、龙某某、王某某、刘某、杨某丁、杨某戊、伊某某、巫某丙、巫某乙、巫某丁、赖某某、王某、雷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99.5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39.28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雯芸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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