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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吴某某,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幢**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将第一次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9年12月22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3月6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法定代表人为吴某某。“**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部门批准或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等地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宣传,通过提供“居家服务”“艺术品保真保值服务”等名义,以投资年化率为9%-13.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被告人吴某某于2015年3月进入“**公司”,为一般业务员,2016年3月担任该公司客服二组主管,2018年2月28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负责公司的营销业务工作。期间,吴某某在明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部门批准或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为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纳存款,获取基本工资及业务提成。经审计,在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吴某某提成基数为15293000.00元,提成金额为122714.26元。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资料、重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重庆**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合同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袁某某、陆某某、俞某某、赵某某、甘某某、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提取、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勇

检察官:牛克林

2020年417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五册、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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