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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66********,汉族,大专文化,霞浦县**讯社工作人员,住霞浦县**街道**村**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将本案退回霞浦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6日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乡讯社办公室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10场,吸纳黄某乙、林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黄某甲、蔡某某等人参会,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倒会后,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吴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7620251元,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15277元。

2019年11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乡讯社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赔偿参会人员黄某乙、林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黄某甲、蔡某某损失,并出具条据达成协议,取得参会人员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查询登记表、会单、非法组织标会参会人员个人情况清单表、谅解书、条据、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林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雷某某、黄某甲、蔡某某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民间“互助会”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人民币17620251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参会人员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152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升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肆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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