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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01111990********,汉族,合肥市人,大专文化,案发前系深圳**财富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2日重新收案;于2019年3月1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4月16日重新收案。2019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日,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分公司”)在本区**街道**社区**中心**座**室成立,被告人吴某某为实际负责人。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淮南分公司通过传单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销售投资理财产品:招商宝、民生阁、华夏财、建业通、丰汇年,年化收益分别为9%、10%、11%、12%、14%,所吸收钱款通过POS机转入深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淮南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金额为192万元,涉及18人,具体情况如下:孙某某4万元、王某乙22万元、徐某某7万元、陶某某4万元、田某某40万元、马某某8万元、陈某某5万元、李某甲17万元、李某乙20万元、刘某甲10万元、汝某某1万元、鞠某某5万元、刘某乙5万元、李某丙4万元、余某某10万元、张某某20万元、吕某某6万元、井某某4万元。**公司支付利息、奖金以及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归还的金额合计为294931.33元,各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合计为162506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银行流水记录、借条、合同、聊天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维玥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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