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84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安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以经营安徽**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向亲友、同学、邻居等特定对象借款,同时放任其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以承诺给付集资参与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人民币156244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39人。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查询证明、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安徽**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借条、欠条、转账凭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告、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孙某某、陈某甲、朱某某、张某甲、李某甲、汤某某、沈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方某某、叶某某、吴某某、候某某、丁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吴某丙达、鲁某某、张某乙、唐某某、陈某乙、李某戊、肖某乙、张某丙、任某某、潘某某、何某某、陶某某、林某某、鲍某某、姚某某、刘某乙、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九盛会计事务所关于安徽芜湖无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松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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