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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沈阳**商贸有限公司”以公众在**商城消费,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机25600元的翡翠卡而成为公司会员,并以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吸纳不特定人员向公司投资。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第五门店店长,期间,“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第五门店未经金融部门批准,通过开联谊会、发传单、组织旅游等方式进行宣传,并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共计向34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8033720元。2017年10月,“**”公司开始编造“公司要上市”等各种理由停止向会员发放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受损人员统计表、各被害人相关书证,包括“**商城会员章程”、购物券领取登记表、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34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各被害人出具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金额管理法规,以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吸引不特定群众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033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邓世钦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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