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七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3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挂靠杭州**农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经济联合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镇****岭(畈里)的64亩土地一块(含水面及耕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承包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被告人吴某甲后在承包期间伙同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及周边土地采用倾倒渣土、挖塘、修路、浇筑混凝土、搭建管理用房、租给他人做停车场、砖厂等方式改变土地用途,导致46087平方米耕地(水田3983平方米、旱地42104平方米)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表决决议、会议纪要、土地流转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合同、改田造地文件的复印件,土地转让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国土资源涉嫌犯罪移送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局部图,案件调查报告,函,情况说明,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萧山区**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现状图,地块占用规划用途分析,测绘成果,测绘图纸变更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回复,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杨某某、来某某、邵某甲、孔某某、郑某某、朱某某、缪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邹某某、吴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甲、证人黄某乙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丽娜
检察官助理:邵楚怡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5册、光盘1张(卷内)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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