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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8********,蒙古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镇**嘎查那**艾里**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内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在**艾里屯北于2015年至2018年间用自家**牌红色的24马力农用四轮车非法开垦草原三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科尔沁右翼前旗草原监理站对吴某某非法开垦草原进行影像图分析研判,第一块为35.5亩,第二块为1.6亩,第三块为13亩,合计开垦草原50.1亩。

2018年4月27日,经科尔沁右翼前旗草原监理站专业技术人员对吴某某在**镇**嘎**艾里非法开垦的草原予以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草原为平原丘陵温性草甸草原,草原等级为Ⅱ4。草原毁坏程度:1、主要植被为羊草、苔草和隐子草,植物群落毁坏程度95%以上,草原植被10年内难以恢复。2、因开垦作业,草原已经失去原有的生态保护作用、放牧和打草利用价值,草原植被遭到彻底破坏。本鉴定认为毁坏面积50.1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抓获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科右前旗草原监理站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吴某某开垦草原案调查报告、吴某某开垦草原地段遥感影像图判读说明、**镇**嘎查**艾里吴某某毁坏草原面积测量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吴某甲、包某某和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镇**嘎查**艾里屯北草原毁坏程度测量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晓艳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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