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4月20日,奈曼旗**苏木**村委会分给被告人吴某某三块草牧场,总面积336亩,其中有一块草牧场位于阿某某栽植树木地块西侧,占地面积34.4亩。随后吴某某在口粮地和承包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保留原有树木并在林地中间搭建牛圈养牛。2017年4月份,吴某某将牛圈北侧和南侧的树木卖给王某某,林木采伐证由王某某负责办理,之后王某某办理了70株的林木采伐证, 保留牛圈范围内的树木,其余树木全部采伐。2018年春季,吴某某联系王某某拔掉地里的树疙瘩、平整土地,将该林地与自家的口粮地连片后种植了玉米,2019年仍旧种植农作物玉米。2019年12月05日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吴某某家村东南地块占地总面积89.7亩,其中种植面积84.4亩,牛圈占地面积5.12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认定,该地块占用林地面积23.1亩。经鉴定吴某某牛圈占用的林地未构成严重毁坏、种植地块占用的林地已构成严重毁坏,面积17.9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哲里木盟耕地承包合同复印件、草牧场承包合同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谷歌地图卫星图片;2.证人证言;陈某某、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地类认定,奈森鉴字{2019}060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GPS测点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法土地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林地17.9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顾伟丽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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