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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4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湖北省麻城市南湖**村**垸**号,198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9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后于2001年释放,因本案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分别在南湖办事处**村和**村先后承包了两村交界处的一片大约200余亩的河滩、林地用于开发,吴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此处挖砂赚取利润,并于2011年开始,先后将已挖砂成坑的地段及其他地段租给罗某某、汪某某(均已另案处理)所在的“麻城市**运输队”用于石材尾灰倾倒、填埋,并收取租金赚取利润,使此地段的林地遭到大量毁坏,根据 麻城市林业勘察队出具的调查报告,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垸石材尾灰场地总面积为19.0032公顷(285.048亩),其中林地面积为6.8439公顷(102.6585亩)。案发后,南湖办事处与市林业站已计划于2020年春季开展异地复绿,待尾灰清除后再在原地开展复绿。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并已退缴非法所得款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及归案情况说明、麻城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麻城市南湖办事处**村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承包合同及租赁合同、被告人吴某某出具的熊某某(乙方)与**村民委员会(甲方)签订的合同书、麻城市林业勘察队出具的《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垸石材尾矿灰场用地区使用林地调查报告》及尾矿灰场用地区使用林地一览表、勘验图、麻城市南湖办事处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某、司某某、梅某某、熊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亲戚朋友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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