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莫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2月5日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在莫旗甘河农场十七队西1华里、西北3华里、东北10华里处,使用自己家红色潍坊牌20马力四轮车带自动犁非法开垦生荒地8处,总面积49849平方米,合计74.7亩,并持续耕种农作物至2018年秋季。2019年5月29日经莫旗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上述非法开垦的74.7亩生荒地,其中21.3亩地类属性为耕地,17.2亩地类属性为非林沼泽地,36.2亩为地类属性为林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许可,违法开垦林地36.2亩,违法开垦非林沼泽地17.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吴某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王春英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莫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九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