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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商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的情况下,从2014年初在十八顷镇板申图村委会李家村北打草沟位置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开垦的草地面积为147.7095亩,该天然牧草地已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刘某甲、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草原管理法规,占用草地,造成草地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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