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二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71952********,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某某无定河镇,现住乌某某**镇**中学北侧,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乌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乌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
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位于乌某某**镇**村**社付某某住房西南300米处的土地推毁,地表植被全部被推毁,并种植农作物。2019年6月30日,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专业鉴定:推毁总土地面积24.79亩,现状为不规则形。占用林地面积24.75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树种为沙柳等,林种为防护林,非林地0.04亩。2020年11月18日,经无定河镇人民政府对涉嫌地块进行验收,地块总面积24.7亩,地块已恢复,种植沙柳(新种植成活率无法确定)。
经电话通知后,吴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资格证书复印件;6.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违法犯罪记录;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涛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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