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园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9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和周某甲签订合同书,承包周某甲位于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村**屯**的土地用于改圈进行水产养殖,后被告人吴某某雇佣人工机械将上述地块改建成海参圈。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出具《关于尖山村周中屯獐山沟海参圈破坏耕地的鉴定意见》,认定吴某某共破坏耕地26.77亩,其中基本农田26.77亩,破坏形式为改建海参圈,平均下挖深度0.85米,已达到“大量毁坏”的程度。
2019年3月9日,吴某某主动到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将耕地改建为海参圈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土地转让协议6份、合同书、地籍证明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尖山村周中屯獐山沟海参圈破坏耕地的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踏勘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的性质,数额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青
检 察 员: 刘玉俊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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